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0********,汉族,无业,住霞浦县**镇**新村**号,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2017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又通过伪装成上游厂商“李总”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信任,骗取林某乙购买口罩款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林某乙长时间未收到口罩之后声称要报警,林某甲返还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48000元,剩余42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还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人民币10万。后因被害人未收到口罩声称要报警,林某甲在案发前退还上述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3月19日霞浦县公安局对尚在行政拘留期间的林某甲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违法情况查询单、到案经过、福鼎市、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快递单号查询、电话号码机主信息查询、被告人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梁某某、吴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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