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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15851917998。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8日,被告人林某甲单独以及伙同林某乙(已行政处罚)在溧阳市范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毒蛇和药酒,将毒蛇放出、假装抓蛇,引起被害人注意。并故意偷偷刺伤自己的手指和手臂,假装被蛇咬伤。后当着被害人的面使用事先带来的药酒进行治疗,并谎称是中医世家、宣传药酒的功效,以此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药酒。被告人林某甲作案二次,共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9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至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害人朱某某的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400元。

2.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至江苏省溧阳市**镇**路**号被害人经营的“**堂”酒坊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和白酒三箱(价格无法认证)。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已经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4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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