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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81********,汉族,初中,无业,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因脚痛到荔浦市**镇**村“***卫生室”就医时与被害人王某甲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林某甲对王某甲谎称其父亲种有70亩砂糖橘且已经挂果,自己也种植有36亩的砂糖橘和橙子,且虚构自己当兵回来在荔浦市**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其跟***的合影照片给王某甲,骗取王某甲的信任,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王某甲借款25万元。得款后用于在桂林市象区“****”的赌博活动。2019年1月至12月间,林某甲谎称要与王某甲合伙种植五十亩的百香果,所得收益两人五五分成,之后,林某甲谎称在**租下了岭地50亩,并伪造了一份已租用土地的“土地流转协议书”给王某甲,然后编造需要交租金、整地、搭果棚、购买农药、付请人工资等理由,向王某甲索要投资款55万元。林某甲得到王某甲的投资款全部用于在桂林市象山区**街 “****”赌博。2019年12月,因输完了55万元的投资款,为了将钱财赢回来,林某甲对王某甲谎称其之前在部队服役时挪用了10万元公款,不还就会被抓回部队处理,王某甲担心林某甲被抓自己的投资款、借款无法得回,2019年12月4日王某甲分别找朋友刘某某借款9万元、韦尚财借款1.3万元,通过转帐及现金方式交给了林某甲,林某甲得钱后继续用于赌博,再次输完钱后林某甲想到无法归还王某甲的钱财,便向王某甲坦白了其拿钱赌博无法归还钱财的事实,并写下90万元欠条。期间,因王某甲崔要还款,林某甲也曾归还过几次极少部分钱财给王某甲。

综上,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林某甲诈骗王某甲钱财共计89.809万元。王某甲得知自己被骗后于2020年1月10日到荔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2020年1月13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一份、“土地流转协议”、借条、记录本复印件及辨认说明材料、微信转账、银行转帐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林某乙、王某乙、宋某某、王某丙、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三百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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