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民居**栋**室,案发前系东莞市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蛋糕店任烘焙师学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闲鱼网站发布出售球鞋的虚假广告。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黄某某在闲鱼网站上看到该广告后,遂添加被告人林某甲的微信号了解球鞋的价格等基本情况。2019年11月24日黄某某决定购买球鞋后,通过所添加的被告人林某甲的微信号码向其转账1399元。12月6日该黄又决定购买七双球鞋,通过同样的方式向林某甲转账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人林某甲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399元。
2.2019年年底,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了出售球鞋和招代理的虚假广告,并在广告上留下自己的微信。2020年4月,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林某甲,欲从林某甲处购买球鞋和衣服,林某甲以收取定金为名,先后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7850元(付款地西固区**小区),但未向徐某某发货。所骗钱款林某甲以提成款的名义将3919元返还给徐某某,剩余13931元用于生活消费。
3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snkrs贴吧上发布出售抢购爆款鞋软件的虚假广告。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朱某某在该贴吧上看到广告后,与林某甲取得联系,林某甲隐瞒真相骗取朱某某的信任,后朱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3000元。
2020年2月29日、3月14日,林某甲先后向朱某某退还人民币共计3000元。2020年6月11日,徐某某收到林某甲家属退赔款人民币20032.8元,并出具谅解书。2020年12月19日,黄某某收到林某甲退赔款2500元,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徐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徐某某乐花借钱借款合同、360借条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电诈平台提取截图、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电)字[2020]216号检验报告及检材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晓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五张,手机一部;
3.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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