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漳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3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戴某某轻信其系东部战区大校军官想委托其帮忙办理国防部授权的东部战区船牌从事采砂,便借机以找领导理顺关系,为船只购买安保费等为借口多次对戴顺和实施诈骗。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以找领导帮忙办理采砂证要送礼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以要办理投标手续需要交押金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又以投标成功需要请客为由又骗走戴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办理船证需要为船只购买安保费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13万元。
4、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称其准备提拔少将,急需用钱购买部队二等功以借用为名为由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20万元。
5、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采砂船需要交纳安保金和保证金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31.5万元。
6、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国防部要对采砂船进行燃油补贴,但是需要缴纳担保金为由骗走戴某某人民币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韩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头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军人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琳
检察员:黄梅君
2019年12月25日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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