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路**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5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听说陈某锋曾对其辱骂,酒后打电话质问陈某锋,双方发生口角,引发纠纷。在得知陈某锋、陈某龙等人在本区澄华街道文冠路“**大酒店”三楼999包厢内喝酒,林某甲即纠集同案人林某杰、魏某某、林某丙、林泽滨、林某杰(均已判决)及林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大酒店”三楼999包厢,被告人林某甲先用手掐住陈某锋脖子,将陈某锋按压在包厢内的沙发上面,接着同案人林某丁杰、魏某某从包厢桌上抄起空啤酒瓶砸打被害人陈某龙身体头部;同案人林某杰、林某滨、林某丙和林某戊等人也各抄起空啤酒瓶及徒手殴打被害人陈某锋、陈某龙,致陈某锋、陈某某龙身体面部、胸部、手臂等部位受伤流血。酒店保安人员闻声到场劝阻,被告人林某甲等人逃离现场。陈某锋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并将陈某锋、陈某龙送医院救治。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澄海区溪南镇西社村一住宅内被抓获。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锋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陈某龙右前额创口,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一方与被害人陈某锋、陈某龙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一方均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林某杰、魏某某、林某丙、林某滨、林某杰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锋、陈某龙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小故逞强耍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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