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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聚众斗殴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小学文化,**烧烤店服务员,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园**栋**号**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市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19时左右,林某甲与焦某某(另案处理)快手APP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在快手APP里私信聊天相互辱骂对方,双方互加微信并相互约架。焦某某遂通过微信向林某甲发送其工作的位置。林某甲邀约林某乙、林某丙、陶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左右抵达焦某某工作的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烧烤店附近,焦某某带领事先邀约的孔某甲(未到案)、孔某乙(未到案)、王某甲、以及**烧烤的同事钱某某(已行政处罚)、洪某某(已行政处罚)、李某某(已行政处罚)一同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陶某某持械对峙。双方对峙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陶某某分别手持木棍,焦某某手持铁棍,孔某乙、孔某甲、王某甲手持木棍。双方对峙过程中,**烧烤店长王某乙等人在中间劝解调和,在王某乙等人劝解过程中,现场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后,双方散去。

被告人林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纠集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鸿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街**园**栋**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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