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1年8月27日、2006年4月7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2012年8月24日、2013年12月6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犯抢劫罪于1991年6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流氓罪,于1995年3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金某某和林某乙因纠纷,相约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烈士墓前公园处对杀,被告人林某甲及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已判)等人受金某某纠集前往相约打架的地点持刀具等待对方人马,后因林某乙方的人马没有到来而没有发生斗殴。
被告人林某甲2019年4月9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蔡某某、林某乙、南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相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到案经过一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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