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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6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始,**国际俱乐部(注册名称“广州市**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番禺广场西路)为增加业绩,成立推广部招募推广经理(俗称“妈咪”)招揽推广员(俗称“卖淫人员”),并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在日常运营中,被告人林某甲与唐某某(已判决)受聘担任推广部副总经理,招募、管理推广经理李某某、马某某、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及推广员,根据前来**国际俱乐部消费的客人需求安排推广员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出钟”、“过夜”等卖淫服务,收取客人一定标准的费用。2014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国际俱乐部招揽推广员528人,累计至少10人以上曾提供卖淫服务。

期间,关某某(已起诉)受聘担任总经理,协助管理**国际俱乐部;郑智(已判决)受聘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协助管理**国际俱乐部;张某某(已判决)受聘担任楼面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公主、少爷及房间服务等工作;梁某某(已判决)受聘担任楼面经理、督察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少爷,并监督员工表现,对推广员超人数限制等违规行为开具罚单;路某某、林某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受聘担任楼面经理,负责管理楼面部公主,根据客人需求联系推广经理安排推广员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出钟卖淫、过夜卖淫等服务,代收客人微信转账支付费用。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东省江门市杜阮辖区贯溪市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卷1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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