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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甲,外号“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潮州市潮安区********号之**。2019年1121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7年4月,伙同同案人钟某某(另案处理)及黄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成立潮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甲和同案人钟某某为实际控制者,同案人黄某甲任该公司**及**。后潮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富享小金金”投资平台,由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向他人介绍该项目的投资模式及获利模式,并以推销实体商品及虚拟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投资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同案人黄某甲通过向同案人邹某某(已判决)介绍该项目的投资模式及获利模式,发展邹某某作为其下线,并通过邹某某先后发展了罗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林某丙、冯某某等31名下线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同案人林某乙在明知该项目的投资模式及获利模式的情况下,仍向他人介绍、宣传该投资平台的投资模式及获利模式,提供该平台所需的茶叶、陶瓷杯、枕头等商品,并直接发展了陈某某、黄某乙等6名下线人员。

至案发前,该传销活动组织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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