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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等10人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村**巷**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巷**号。2019年l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大厦**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镇**大夏**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巷**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20年1月0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穗公南综诉字(2019)0074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林某甲等十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始,被告人何某某、吴某甲、姚辉(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同案犯张胜双(另案处理)处获得“A39”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管理账号,雇佣被告人吴某乙负责赌资的管理、联络代理人员等工作,并发展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作案)、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同案人李某某(四人合伙作案)、杨某某、林某乙等人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不特定人员的投注,按固定比例从赌博网站获取利润。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代理六合彩赌博,仍接受多人投注并将赌资交由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按固定比例获取利润。经司法审计,被告人何某某、吴某乙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483390.46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928354.99元;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梁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124457元;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79629元;被告人林某乙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392028.88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316150元。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微信截图、账户的交易记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审计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账单、手机、电脑等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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