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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等人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栋**门**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报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小区**栋**门**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出日,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幼儿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林某甲、谢某某、林某乙、莫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袁某某七人时分时合,以虚假网络贷款的方式在赤坎辖区内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林某乙雇请了庞某某、谢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酒店一起从事贷款诈骗,谢某某、庞某某底薪每月均为2000元,扮演业务员每成功诈骗一笔298元提成50元,客户被下款员继续骗到钱的话,提成20%; 2019年8月中旬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谢某某、莫某某合伙到湛江市赤坎区**宾馆一起从事贷款诈骗,于2019年8月底雇请陈某某加入,陈某某领底薪每月2000元,扮演业务员每成功诈骗一笔296元提成50元,客户被下款员继续骗到钱的话,提成20%。期间,袁某某明知林某甲、谢某某、莫某某等人从事贷款诈骗,仍提供其名下微信号给莫某某、谢某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以下:

一、 2019年8月26日晚,谢某某扮演财富贷业务员在**宾馆打电话给被害人文某某,问文某某是否需要办理贷款,文某某刚好需要资金周转,误以为真就添加了谢某某提供的微信(微信号:a1376303****),接着谢某某在微信上发了虚假的“财富金融”贷款平台链接http//jra.robot-school.com.让文某某填写资料测试贷款额度,之后让文某某交了296元激活用户费。随后谢某某就跟文某某说,由于贷款金额大,其信用分不高,贷款需要分六次下款,每次下款都需要交296元,不然 银行就要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续费,除去第一次所交的激活费296元,仍需再交五笔296元,文某某按照谢某某的指示扫微信二维码分别支付了五笔296元。接着谢某某引着文某某添加了林某甲的QQ (175597****,昵称a.财富),接着林某甲扮演下款员为文某某办理下款,林某甲让文某某再次填写相关资料,并告知文某某需要交纳第一期还款额度3000多元用来保证其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文某某又按照林某甲的指示扫微信二维码支付了3000元。之后林某甲又以下款需要交手续费为由让文某某交3000元人民币,但由于文某某没钱了,最后只交了1550元。在整个过程中,谢某某、林某甲先后以贷款需收取激活费、分笔手续费、首期利息费、保证金等为由一共诈骗了文某某人民币6773元。该次诈骗中的所有诈骗款项均用陈某某微信VIP33****来收取,接着陈某某再转到林某甲微信L-200****,接着从微信提现到林某甲建设银行卡621700313001166****,接着林某甲将诈骗所得充值到自己的支付宝1316912****中统一保管,统一分配。本次诈骗由林某甲、谢某某、莫某某三人合谋完成,该次诈骗所得其三人均分。陈某某当时还未加入该诈骗团伙,本次诈骗也没分到钱,但案发时其在现场,而且知道提供其微信账号给谢某某、林某甲、莫某某系用于收取诈骗款项的。本次诈骗,谢某某与文某某聊天所用的微信(微信号:a1376303****)是袁某某的,袁某某明知系用于诈骗还提供该微信给莫某某使用,期间还主动请求加入该诈骗集团,但遭到拒绝。虚假的“财富金融”贷款网站由林某乙提供。    

    二、2019年8月29日,在湛江市赤坎区**宾馆内,林某甲、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四人一起以相同的手法诈骗湖北省孝感市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448元。由陈某某扮演业务员,林某甲扮演下款员,诈骗款项均用陈某某微信VIP33****收取。本次诈骗所用的虚假“财富金融”贷款网站由林某乙提供,所有诈骗款项归总到林某甲支付宝统一支配,陈某某分得500元,除去日常开销,剩下的由合伙人林某甲、谢某某、莫某某三人平分。

    三、2018年12月20日,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酒店公寓内,林某乙及庞某某以相同的手法诈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294元。本次诈骗所用的虚假“财富金融”贷款网站由林某乙提供,由林某乙扮演下款员,诈骗款项均用庞某某微信ddd2****收取。

四、2019年9月1日,林某乙以相同的手法诈骗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的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7460元。本次诈骗由林某乙独自完成,所有诈骗所得归其所有。

五、2019年7月13日2019年8月初,林某甲在赤坎区**大厦以相同的手法诈骗了福建泉州市的被害人钟某某2万多元。接下来直至2019年9月19日,林某甲继续诈骗钟某某2万多元,前后致使钟某某一共被骗人民币49654元。

六、2019年9月2日、林某乙以相同的手法诈骗在深圳打工汕尾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184元。本次诈骗由林某乙独自完成,所有诈骗所得归其所有。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其中林某甲诈骗49654元,数额巨大;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诈骗20221元,林某乙诈骗11938元,庞某某诈骗3584元,袁某某诈骗6773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甲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到谢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其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  潇

2020年4月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庞某某、袁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二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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