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镇**村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学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住浦江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2月28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镇**村村委,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住浦江县**镇**村**号。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14年11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陈某甲(已判决)伙同林某甲、沈某某、郑学斌、何某甲等人在兰溪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刘某某、胡某某、陈某乙、柳某某、施某某等人,以玩“梭哈”形式进行赌博。期间,陈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夫妻为陈某甲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地,至该赌博场面关闭,两人共从陈某甲处分到人民币8800元左右抽头分成等好处费;被告人郑学斌在陈某甲赌博场面刚开设时就到赌博场面上帮忙发牌、抽头、倒开水等,至该赌博场面关闭,共从陈某甲处收到人民币4000元左右的好处费;该赌博场面开了几天后,因赌博的人少,陈某甲与被告人沈某某约定让沈某某到赌博场面聚拢人气,人少时参与赌博,以此参与赌博抽头分成,至该赌博场面关闭,共从陈某甲处分到人民币7000元的抽头分成。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陈某甲共从该赌博场面抽头人民币3万余某某;被告人何某甲在陈某甲的赌博场面开起来一个星期左右到赌博场面上和郑学斌一起帮忙发牌、抽头、倒开水等,至该赌博场面关闭,共从陈某甲处分到人民币3000元左右的好处费。何某甲参与帮忙期间,陈某甲共抽头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0月1日,兰溪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郑学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何某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自首证明文书、立功证明文书、陈某丙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关于给予沈某某歇职处理的通知、关于给予林某甲歇职处理的通知、暂扣款票据、银行回单联、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刘某某、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丁、柳某某、周某乙、张某甲、何某丙、施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周某丙、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的犯罪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郑学斌、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陈某丙,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郑学斌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郑学斌、沈某某、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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