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来到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废品站,两人从后墙翻入,用废品站办公室工具箱内找到的螺丝刀,将办公室办公桌抽屉撬开,在抽屉里找到七袋硬币(人民币2521元)和保险柜钥匙,并用钥匙将保险柜打开,将放置在内的现金人民币6200元和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4元)盗走。逃跑途中,林某甲将所盗手机丢弃于路边,二人坐出租车逃到东莞市厚街镇,将纸币现金5700元存入林某甲的交通银行卡后瓜分。林某乙用赃款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
林某甲被抓后,其配合协助民警抓获林某乙。民警在林某甲处缴获所盗硬币、存款票据、银行卡、作案用螺丝刀,在林某乙处缴获用赃款所购手机一部。
另查明,林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在龙岗区**街道**社区**街**号(**公司)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线、铜管等,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随案移送: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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