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其弟弟林某乙(已判刑)为公安机关刑拘在逃人员,为帮助林某乙逃匿,将其本人办理的电话号码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供给林某乙在潜逃期间使用,致使林某乙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多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林某甲身份证拍摄照片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手机号码开户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欧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国珍
检察官助理:黄 溧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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