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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窝藏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琼海**有限公司**,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现住址琼海市**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怀,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涉嫌犯罪,李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逃避侦查机关调查,于2019年8月初找被告人林某甲商量驾车过海从深圳前往香港离境。2019年8月2日李某某在琼海市金海路平安银行“借”给林某甲50万现金,并要求林某甲找车和其一起离开海南。2019年8月3日,林某甲让其堂弟林某乙驾驶林某乙的琼AX****丰田牌轿车载着林某甲、李某某等人从琼海到达海口市南港码头。随后,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等人从海口市南港离开海南,在南港码头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等人乘轮渡过海过程中,李某某驾驶林某乙的琼AX****丰田牌轿车上船,后李某某、林某甲经深圳罗湖口于2019年8月4日6时31分到达香港。到达香港后,林某甲自己到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李某某未办理登记入住手续。林某甲、李某某在香港停留到8月8日李某某从香港飞往四川成都后,林某甲才离开香港返回深圳,在香港期间的费用均由李某某出。

2019年8月25日林某甲以看家具为由只身一人乘坐飞机前往广东省中山市。林某甲到达中山市后并未跟之前一样住酒店,而是委托其妻舅王某某帮其在中山市**公寓租了一间单间,租金由林某甲支付。李某某到达四川后2019年8月底用陌生的号码联系了林某甲,表示要来广东中山市大涌镇找林某甲,伺机出境。林某甲便在广东中山市大涌镇等李某某从四川包车前来。8月30日李某某到达广东中山市大涌镇,林某甲接到李某某后就去其舅王某某家吃饭,林某甲知道李某某此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不方便入住宾旅馆,便让李某某跟其一起住在其自己租的**公寓。林某甲安排好李某某后第二天便乘坐飞机返回琼海。9月5日李某某再次打电话叫林某甲到中山市陪他,于是林某甲又乘坐堂弟林某乙的车和林某乙的朋友占某某前往广东中山市大涌镇准备与李某某汇合。9月7日晚上,李某某在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甲知道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出境潜逃。2019年12月21日,林某甲妻子陈某某带林某甲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林某甲交代了事前知道李某某被司法机关调查,仍然帮助李某某逃离海南,安排李某某住在其租的**公寓家等待时机离境,帮助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1月11日琼海市公安局从证人林某乙处扣押手机两部。

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琼海市公安局于 2019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购票截图、银行账户资料、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李某某、林某乙、韩某某、陈某某、占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李某某涉嫌犯罪,仍然帮助李某某离开海南,并提供住所给李某某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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