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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止;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巷**巷**号*楼,趁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熟睡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甲VIVO X27Pro手机一部、红色VIVO Y3手机一部,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乙华为品牌手机一部。后林某甲将VIVO X27Pro手机、华为品牌手机销赃至二手市场,红色VIVO Y3手机在林某甲住处扣押。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巷*号***房抓获林某甲。经鉴定,涉案VIVO X27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436.2元,涉案VIVO Y3手机价值人民币899.1元,涉案华为手机因标的物未缴获,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以上合计人民币233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VIVO Y3手机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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