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号**室,因盗窃,于2016年5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底,被告人林某甲将其母亲林某乙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400********)及U盾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价格出借给他人使用。2020年8月9日,林某甲私自将该卡内人民币47161元通过充值至林某乙微信钱包的方式予以盗走,并分多次从林某乙微信转至林某甲微信,供个人使用。
2020年9月16日22时许,经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手机截图、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若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或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被告人林某甲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未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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