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10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一、2018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廉江市**镇**村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宅,在住宅一房间内盗走40元人民币,后被被害人林某乙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归还40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

二、2018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木梯窜入廉江市**镇**村被害人林某丙的住宅二楼,从一房间内的裤袋中盗走1800元人民币。

三、201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木梯窜入廉江市**镇**村被害人林某丁的住宅,在一房间内盗走500元人民币。

四、2019年2月7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廉江市**镇**村被害人林某戊住宅,从一房间的抽屉内盗走310元人民币。

五、2019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窜至廉江市**山镇**路口李某某的轮胎店,后藏匿于店内的轮胎里伺机盗窃。该店打烊后,被告人林某甲从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盗走350元人民币。

六、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廉江市**镇鱼**村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宅处,从一房间床头处盗走290元人民币及一台OPPO牌手机。

七、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廉江市**镇**村被害人林某己的住宅,从一房间的抽屉内盗走1000元人民币。

八、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梯子再次窜入被害人林某己住宅,从一房间抽屉内盗走5000多元人民币。

九、2019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廉江市**镇**村林某庚的住宅,从一房间抽屉内盗走105元人民币。

十、2019年10日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再次窜至被害人林某庚住宅处,使用一根木棍从住宅内勾出钥匙并用该钥匙打开大门进入住宅,后在二楼一房间的衣柜处盗走205元人民币、一本存折及被害人林某庚的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仲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