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6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平果市马头镇城东社区二栋开发区69号门口,将受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杰工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三轮电动车卖给林某乙。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三轮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案发当日涉案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963元。
2、2020年7月21日0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宁市江南区旱塘村小太阳幼儿园附近,将受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金龙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三轮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案发当日涉案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为2817元。
3、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旭葵(另案处理)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莫屋角21-1号的出租房后面,将受害人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今骑缘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三轮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案发当日涉案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268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三辆三轮电动车;
2.受案登记表、购车发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韦某某、岑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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