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D仔,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份在阳春市岗美镇共实施了3起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4日凌晨,林某甲到阳春市岗美镇荔朗村委会坡仔村刘某某的猪栏处,用工具将刘某某猪栏的门锁撬开,将放在猪栏内的四包猪饲料搬至荔四村林某乙处,用于抵还欠林某乙的钱。经鉴定,4包得顺牌D3小猪饲料在2020年2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92元。
2、2020年2月5日凌晨,林某甲再次到阳春市岗美镇荔朗村委会坡仔村刘某某的猪栏处,用工具将刘某某猪栏的门锁撬开,将在猪栏内的两头猪仔用饲料袋装好搬至荔四村林某乙处,以每头200元的价格将两头猪仔卖给林某乙,共获利400元。经鉴定,2头三杂品种活小猪在2020年2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3、2020年2月14日凌晨4时,林某甲盗窃了摆放在阳春市岗美镇荔朗村委会对面小卖部门口空地处的两箱蜜蜂箱,将两个蜜蜂箱搬至阳春市岗美镇荔朗村委会荔四村的林氏旧祠堂处。经鉴定,每市斤蜂蜜在2020年2月14日的市场零售单价为人民币50元。被盗蜜蜂箱每箱约产6市斤蜜糖,总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光碟三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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