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赵某某、陈某某(均另案起诉)、黄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六人来到浙江省瑞安市**大桥(**三桥)旁飞云江边船厂码头(瑞安市**码头),偷到长约40米某某米宽7米的走私油船一艘。后该船被林某甲等人以人民币50.8万元的价格卖掉,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分得到8万余某某元。
2、201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赵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等人来到苍南县**镇**码头附近海域,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苍渔运**运输船一艘。后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因无买家购买该船而将其丢弃在苍南县**附近海域。后该船被渔民发现并归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船只价值人民币110万元。
3、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赵某某、陈某某等人来到浙江省瑞安外海**岛海边位置盗窃长约40米的油船一艘,并将该船开到福建准备销赃。后该该被盗船只被被害人追回。
4、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与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得知被害人吕某甲许从林某丙处以人民币52万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艘赃船后,于某月的一天晚上,以上四人来到苍南县**镇**村海边,盗走被害人吕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该艘油船,并向吕某甲索要人民币20万但被拒。后该辆船只因长期搁浅被执法部门查扣并切割。经鉴定,该油船拆解后废铁价值人民币20.9万元。
5.2018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某乙、林某丙三人来到苍南县**镇**码头附近海域,盗走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油船(浙苍油373),后因船只发动机故障,将盗窃船只丢弃在苍南县**镇**附近海域。经鉴定,该船只按报废船舶处理价值达人民币36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起诉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利、彭某龙的证言、船只切割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铭、吕某甲、季某某、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犯林某丙、陈某某、赵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船只切割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哨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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