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号**楼。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到德化县浔中镇、龙浔镇实施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0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酒楼”门口,盗走林某乙停在该处的坤豪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442元。被盗摩托车现已扣押并发还给林某乙。
2.201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陶瓷厂五楼“**陶瓷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走郑某某的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67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已扣押并发还给郑某某。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价认[2019]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林某甲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有盗窃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均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周凤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