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布吉一酒吧工作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小区**栋**房的酒吧宿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拉杆箱一个(该拉杆箱无法估价),内有200元现金;
2、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一网吧找其同村朋友贺某某时,假称借其手机使用,趁被害人贺某某不注意时盗走其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0元),并通过手机盗刷被害人贺某某支付宝花呗1449元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路的**会所工作期间,于2020年3月29日(或30日),带两名工人来到该会所**楼宿舍**房,假称会所更换空调,将该房的空调拆卸偷走(该空调无法估价)。
4、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路的**会所上班时,见会所**楼前台无人值守,便进入前台从抽屉偷得现金1750元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盗窃数额为3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涉案现场明珠会所店内监控录像一张、本案搜查视频光盘一张、辨认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仕东
检察官助理 陈洁莹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林某乙,联系电话18822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vivo手机一部、拉杆箱一个,已退回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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