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戴帽及口罩)坐着一名叫“么一”男子(身份不详)骑着的电动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唐咖啡停车场的路边,后林某甲直接走到停车场停放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灯亮着)副驾驶位门边,打开副驾驶车门后林某甲身子探入车内,将正在车内因醉酒睡觉的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手机和一枚金色戒指盗走,随即坐上正在路边望风的“么一”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后所盗的金戒子由“么一”拿去卖掉,林某甲分得赃款500元;所盗的手机由林某甲卖掉,两人各分得赃款200元。2020年10月19日,林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12号宁江花园小区门口旁被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4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戒指已被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关于DNA比中线索的通知及提取照片、刑事判处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13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