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时28分许,**镇**村青年陈某甲将一辆车牌号为琼DA****的蓝色本田牌思域小轿车停放于晨煌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后,入住宾馆312房,陈某甲停车时忘记锁上小轿车车门。凌晨4时14分许,被告人林某甲进入晨煌宾馆停车场后,走到陈某甲停放的本田思域小轿车副驾驶位外,伸手拉开副驾驶位车门后迅速坐入车内将车门关闭。接着林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头灯进行照明,林某甲借助灯光将车内中控扶手箱内的18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主驾驶位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一个装有200元人民币现金的红包偷走。凌晨4时18分许,林某甲打开副驾驶车门后迅速离开晨煌宾馆停车场。

    2.2020年6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乙驾驶一辆逍客牌越野车,停放在**镇**村**队**号吉某甲家门外,期间陈某乙的妻子吉某乙从车内拿了两床被子后忘锁车门。2020年6月25日12时56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步行途经该车时,用手试探该车门是否上锁,发现未上锁后,拉开副驾驶车门后坐上副驾驶位置并关上车门,对车内物品进行翻动,后在该车内中控扶手箱内位置,将被害人陈某乙放置于中控扶手箱内一个棕色钱包内的36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随后林某甲将钱放置于其裤兜内,下车虚掩车门离开。

    3.2020年6月的一天20时许,陈某丙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5****”的银色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佛罗镇佛北村委会南侧的空地上,忘记将车门锁住。被告人林某甲于次日凌晨步行至该车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对车内物品进行翻动,将副驾驶前抽屉内的一个装有200元人民币现金的红包、一个黑色塑料头灯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灯一个、绿色有领短袖一条、卡其色长裤一条、750多元人民币;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残疾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频提取笔录、截屏图片辨认笔录、在案但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证人熊某某、吉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7.视频资料:佛罗镇晨煌宾馆停车内的监控视频、佛罗镇田头村村道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58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有三级智力残疾,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追缴其犯罪所得,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750元人民币返还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涉案物品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佛罗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