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镇人,住万宁市**镇**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吃完夜宵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上楼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某的家门上挂着一串钥匙(上边有一把电动车钥匙)。林某甲趁无人之际将该钥匙拿下后通过电动车电子锁找到电动车,而后将该电动车开至**大厦停车场停放。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准备将该电动车卖予他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林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杨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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