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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镇人,住万宁市****大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批准,于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吃完夜宵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上楼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某的家门上挂着一串钥匙(上边有一把电动车钥匙)。林某甲趁无人之际将该钥匙拿下后通过电动车电子锁找到电动车,而后将该电动车开至**大厦停车场停放。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准备将该电动车卖予他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林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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