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街**巷**号。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携带省力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等地,采取剪断窗罩、锁头等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庄**栋围墙外,利用附近一竹梯翻越围墙攀爬至**栋一楼雨棚顶,再用随身携带的省力钳剪断该栋***房阳台铁罩,后翻越阳台进入该***房,窃走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电视柜上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杂物柜里的1块弥勒佛玉像。得手后,被告人林某甲循原路逃离现场。
同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庄**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省力钳剪断该栋***房后窗铁罩,再翻越窗户进入该***房,窃走被害人林某乙存放在家中卧室床头柜里的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存放在衣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及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金挂牌1块;在另一房间内窃走被害人林某乙放置在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300多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甲循原路逃离现场。
同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路**庄西区**栋**楼公共楼梯平台处,用随身携带的省力钳剪破该栋207房阳台铁罩,再翻越阳台进入该207房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因未找到有价值财物遂循原路逃离现场。
同年8月中旬一天1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花园**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省力钳剪断该栋***房阳台逃生门锁头进入该房,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家中卧室衣橱里的港币1170元(折合人民币1047.969元)及其父亲张某乙的残疾人证、中国银行存折各1本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林某甲循原路逃离现场。
同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到汕头市龙湖区**幢楼下,见被害人林某丙的一辆号牌为粤DF****的原野YY125型摩托车停放在楼下步道附近。趁周围无人之机,被告人林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省力钳剪断该摩托车的防护架,取出锁住铁管的U型防盗锁,再将摩托车推行至附近,采取接驳电门锁电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得手后,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巷**号**楼的出租屋内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抓获,从出租屋内缴获作案工具手电筒2把,赃款人民币1141.4元、港币1170元(折合人民币1047.969元),张五广残疾人证及中国银行存折等赃物。随后,在被告人林某甲的带引下,民警在**村**街**巷停车场内缴获被害人林某丙被盗的摩托车1辆。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林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元。
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弥勒佛玉像,被害人林某甲被盗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挂牌因无法提供购买发票或凭证、无实物而无法委托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2个、现金人民币1141.4元、港币1170元、中国银行存折1本、张某乙残疾人证1本、黑色无牌照摩托车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甲、罗某某、张某某、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平面示意图、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7.视听材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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