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暂住厦门市思明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途经漳浦县**镇**村**号林某乙的家门口时,发现林某乙家中无人,遂进入林某乙家,用脚踹开卧室房门,从卧室办公桌的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650元。当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返回林某乙家中将所盗现金归还给林某乙。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取得林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林某甲具有坦白、退赃、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恋钦
检察官:林曼娜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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