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公”,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后**队**号**幢**房,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4 日13时许,被害人孟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停在徐某某徐城镇德新转盘“忠惠商行”门口路段处,下车后没锁车门去买水果过程中,被被告人林某甲盗走置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绿色女装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值款2520元)、驾驶证、银行卡、社保卡、钥匙等物品。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委托被害人孟某某的朋友伍某某等人讲情,想私下退还10000元给事主孟某某,但没有退还成功,之后也没有继续联系伍某某等人了。
二、2020年04月10日0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的小型轿车在徐某某红旗一路徐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宿舍区院子内被民警当初查获。民警带被告人林某甲到医院抽取血样进行定量分析,检测结果:125. 7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盒子、涉案小轿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检察官助理:李振清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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