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号**房。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号经营深圳市光明区**饮料店,并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林某甲将烟草货物分别存放在**饮料店、**社区**排**号**仓库、**社区**排**号**号房、**社区**号**房。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民警开展联合行动,在林某甲所有的店铺和仓库共查获涉假卷烟1128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经鉴定,扣押的60种样品中56种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种卷烟为伪劣卷烟,3种卷烟为真品卷烟。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61705元,伪劣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62731元。
经查,中华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100328号,红玫王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4145839号,云烟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8042333号,白沙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1945372号,利群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6940406号,南京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185078号,芙蓉王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3348020号,好日子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6627703号,五叶神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6748123号,牡丹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021140号,双喜牌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732328号,红塔山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177311号,黄鹤楼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4410698号,苏烟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26020109号,黄金叶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635583号,玉溪香烟的商标注册证号为7177297号,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含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烟1128条,轿车型小客车1辆,钥匙5把;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远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还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间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赃物卷烟1128条,轿车型小客车1辆,钥匙5把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