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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璇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林某甲璇(外号“林某乙”、“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乡**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璇在其租住的潮南区司马浦镇司某某路段793号宜某某公寓306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骆小碧吸食毒品冰毒共5次。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璇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黄某某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黄某某滨,黄某某滨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骆小碧、廖国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璇的某某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璇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璇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璇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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