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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31日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向林某乙购买一幅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村委**村**岭的林木。2019年11月,在提交了采伐申请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甲雇请工人去到上述林地砍伐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7.8立方米。案发后,林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778****,保证人林某丙,联系电话:1390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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