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栋**号。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上午,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澄海派出所接澄海区盐鸿镇政府报称在该镇港头社区团结水库山林地有人非法砍伐林木,澄海派出所民警会同区林业局和盐鸿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前往上述地点进行调查,现场抓获两名正在砍伐树木的工人王某某和唐某某,现场有大片速生桉树被伐倒,遗留的树头地径从8-20公分不等。经查,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其承包的上述山地的林木出售给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决)砍伐,由林某乙雇佣唐某某和王某某等工人于2018年8月11日开始擅自进行砍伐,至案发时已砍伐林木蓄积93.2785立方米。现场查扣作案工具电锯4台、砍刀2把。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鉴定结果为:被砍伐的林地面积为14804㎡(22.206亩),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93.2785立方米,被砍伐株数为1954株(枝)。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证人王某某、唐某某、林某丙、徐某某的陈述;
2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澄海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澄海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杰
检察官助理:黄杨喆
2020年6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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