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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7********,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昌江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在自家的昌江县**镇**村委会**村东北面约1公里的“坡阿地”(黎族话)种植了一片桉树,由于桉树的长势不好,没有经济效益,林某甲准备改种芒果树。2020年3月20日上午至3月24日中午,林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司机到池头村东北面约1公里的“坡阿地”自家种植的桉树林地里平整土地,并将种植在林地的桉树等进行挖掘清理。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面积为18.75亩;被伐的树种为桉树;株数为276株;被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3.2426立方米;被伐林木的出材量为16.7347立方米。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向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木采伐核查情况的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自行修复造林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挖林木276株;被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3.24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二华

检察官助理:洪  纬

2020年7月13日

                                     

附:1. 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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