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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1********,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10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丙(已故)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位于会同县**村“寨顶上”山场的杉树。2019年6月期间,林某甲和林某丙在办理了采伐蓄积为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木工林某乙、林某丁等人到“寨顶上”山场将其购买的杉树全部砍伐,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条木大部分堆放在“寨顶上”山上和山脚的公路边,另外出售了约1立方米的杉条木给林城镇磨脚村村民林某戊。2020年4月14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林某甲、林某丙在“寨顶上”山场滥伐的林木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林某甲和林某丙在“寨顶上”山场总共砍伐杉树172株,立木蓄积为33.2840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砍伐杉树的立木蓄积为25.2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杉条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情况下,砍伐杉树的立木蓄积达25.2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唐小燕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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