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阿某某,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叶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银色羚羊牌小轿车(车牌号:粤VYJ****)窜到揭西县凤江镇赤新村委彭某某村被害人赵某某伟的鱼寮内,盗走鱼寮内18包恒兴牌鱼饲料。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鱼饲料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鱼饲料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作案交通工具的资料信息,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赵某某伟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叶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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