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4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钱坑镇老某某居委镇政府家属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决)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普宁广场西侧,采取使用“T”字型撬锁工具破坏电动车电门锁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普宁广场西侧路边的韩艺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二、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普宁广场东侧停车场内,采取使用“T”字型撬锁工具破坏电动车电门锁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詹晓某停放在上述商铺门口的正扬牌二轮电动车1辆(不予价格认定)。
三、201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普宁广场东侧停车场内,采取使用“T”字型撬锁工具破坏电动车电门锁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上述停车场内的雅骑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四、2018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环城北路普宁广场负一层停车场东侧,采取使用“T”字型撬锁工具破坏电动车电门锁等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上述停车场内的粤菱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网在逃人员撤销删除表、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郑某某、詹晓某、黄某甲、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林某甲有犯罪前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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