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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0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遂溪县**镇***村与***村对位于遂溪县**镇**海边的一空地长期存在争议, 2019年2月份,被害人黄某甲在该空地上修建了一座养蟹池。***村的村民发现后,多次派人和被害人黄某甲协调,遂溪县**镇政府亦介入调解并告知双方等候处理。2019年4月5日晚上,***村***及村民**在该村文化楼会议室处召开会议,就如何处理被害人黄某甲修建养蟹池一事进行商讨,最终大家一致决定于第二天(即4月6日)下午一起去打砸拆毁被害人黄某甲的养蟹池。

2019年4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便手持铁锤戴口罩蒙面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刑)、林某丙(已判刑)、林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打砸被害人黄某甲位于争议地的养蟹池,打砸结束后被告人林某甲才和其他村民离开了案发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被损坏的蟹池价值人民币8713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尚未获得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商业性土地建设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墩文中村虾塘租赁合同;

4、关于**镇**村委生态公益林有关情况的说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9、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乙、黄某丙、林某戊、黄某丁、黄某戊、陈某甲、林某己的证言以及同案人林某庚、林某乙的供述;

10、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1、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蒙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213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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