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3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同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乡门对面“优家公寓”其登记住宿的505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线索转递函、坦白书、指认现场照片、信息核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提供场地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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