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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巷**号。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骑着电动车载一个装着汽油的铁质油桶,在揭西县钱坑中学门口(周围有行人、商铺、汽车等)遇到林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在看见林某乙拿出打火机之后,仍将装着汽油的铁质油桶的盖子打开,并递给林某乙,林某乙遂将汽油桶点燃。被告人林某甲在试图将火吹灭未果后,将被点燃的汽油桶扔到地上,汽油从桶中流出并迅速燃烧,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见状逃离现场。起火的汽油被周围的群众合力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案发视频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户籍信息, 前科情况,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 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李某某、林某庚、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钱坑中学门口将一桶汽油递给林某乙点燃,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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