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骑着电动车载一个装着汽油的铁质油桶,在揭西县钱坑中学门口(周围有行人、商铺、汽车等)遇到林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在看见林某乙拿出打火机之后,仍将装着汽油的铁质油桶的盖子打开,并递给林某乙,林某乙遂将汽油桶点燃。被告人林某甲在试图将火吹灭未果后,将被点燃的汽油桶扔到地上,汽油从桶中流出并迅速燃烧,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见状逃离现场。起火的汽油被周围的群众合力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案发视频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户籍信息, 前科情况,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 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李某某、林某庚、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钱坑中学门口将一桶汽油递给林某乙点燃,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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