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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505212000********,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吴某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设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以总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具体犯罪,吴某某等人为首作为总公司的组织、领导者,谭某某(已判决)作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金融团队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丙、陈某某、刘某某菊、邹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作为骨干成员担任审核员,王某甲(已判决)作为骨干成员担任人事,李某乙(已判决)作为骨干成员担任财务,

该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后将被害人名单转交给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数字合同、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逾期后果、借款金额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账。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该犯罪集团的财务、审核人员等通过电话、短信“轰炸”被害人及其亲属,向被害人发送PS恐吓图片,威胁将PS恐吓图片及侮辱性催收短信群发给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实施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逾期费。期间,**金融团队涉及借贷人员760余某甲,其中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唐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等90名左右,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既遂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2018年6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永嘉天地1416房间抓获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PS图片记录、通知短信模版、借还款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郭某甲、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郭某乙、袁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谭某某、林某丙、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伙伴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部分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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