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春节前,“平潭县**镇**村老人协会”(以下简称“老人会”)人员即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商议,向“中石油”**村**站讨要“捐款”,后被告人林某甲带领“老人会”人员向该**站管理人员讨要“捐款”未果,遂以堆放沙土封堵该**站进出道路相威胁,从2014年至2018年先后向该**站管理人员即被害人严某某、林某戊每年索要“捐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索取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获取上述钱款后交予“老人会”使用。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23日,“老人会”向被害人严某某、林某戊退还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倡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林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款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方法5次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一方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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