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财物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酒后与妻子郑某甲发生争吵,于是心生怨恨并窜至其岳父郑某丙位于闽侯县**镇**村**号的房屋内。被告人林某甲从房屋内捡起一把锄头,将该房子一楼至四楼的门窗、玻璃砸坏。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被毁坏物品价格为15423元。被告人林某甲在打砸过程中,还将被害人郑某丁、郑某丙二人打成轻微伤。2020年11月18日,经闽侯县祥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林某甲家属主动赔偿郑某丙、郑某丁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郑某丙、郑某丁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发票、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林某乙、郑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丁、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琐事,冲到郑某丙、郑某丁家中,故意毁坏门窗等物,价值为154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