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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己是邻居,两家于几年前共同购买其屋前原属于本村**、**组的“星子塘”,后因水塘面积划分问题,两家产生纠纷。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己约定协商水塘面积划分问题,林某己提出两种划分水塘的方案,被告人林某甲认为这两种方案均是从其家大门口分开而无法接受,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林某己的父亲林某乙认为之前两家有划分地界的木桩,随即持锄头挖被告人林某甲家门前的“禾塘”欲将划分地界的木桩挖出来。被告人林某甲进屋拿出菜刀、电棒,持菜刀砍向林某己的右侧额部,致林某己额骨右份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并拿电棒击打林某己的头部、手臂等部位,林某己随后抢过电棒殴打被告人林某甲,致被告人林某甲头皮挫裂伤。经鉴定,林某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林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预交3万元赔偿款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棒、菜刀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收条、赠送协议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彭某某、林某丙、陈某甲、林某丁、林某戊、陈某乙、康某某、文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林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预交部分赔偿款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如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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