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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1972********,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盗窃,于2014年8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5月31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许,因正值清明时节,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因其家门口走廊处的垃圾与被害人谭某甲的母亲发生口角,在双方争吵中,谭某甲听到林某甲用黎族话骂脏话而上前推打林某甲,当林某甲倒地后便骑到林某甲的身上,双方互相捶打对方,随后被在场的人员拉开。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谭某甲右侧眼眶眶下壁、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谭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谭某乙、吴某某、林某乙、谭某丙、林某丙、林某丁、符某某、林某戊、林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松

书 记 员:曾 慧 娴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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