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约定打架。随后,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厂门口的商店购买一把菜刀,后在**厂内持该菜刀砍伤被害人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锐利物体作用所致,其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42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