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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7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甲和颜某甲等人在惠城区**大排档吃夜宵。1时49分左右,林某乙从惠城区**KTV下来到惠城区**有限公司门口时,因为停车票的问题与保安员岳某某发生争吵。林某甲、颜某甲见状就上前劝说林某乙,但劝说过程中林某乙也与林某甲、颜某甲争吵了起来。此时,违法行为人林某丙(行政拘留)、林某丁(行政拘留)、林某戊(在逃)和林某己、颜某乙、林某己**KTV来到**有限公司门口,看到林某乙和林某甲、颜某甲在争吵,林某丙、林某戊就拉开林某乙,林某丁、颜某乙就拉开颜某甲到**大排档边上,期间林某甲还是继续与林某乙争吵。林某丙、林某乙上前劝解林某甲无果,反而还与两人发生口角,在争吵时林某甲与林某丙相互用手推搡,林某甲摔倒在地上,林某甲马上跑到**大排档桌上拿了一个玻璃啤酒瓶走到林某丙面前争吵,并用手中的玻璃啤酒瓶砸在林某丙额头上,致林某丙额头流血受伤。随后林某甲往路边跑去。

林某丁、林某戊看到林某丙被林某甲砸伤,于是追打林某甲,对林某甲拳打脚踢打,并分别用啤酒瓶砸伤林某甲头部,被颜某甲、颜某乙、林某乙劝阻拉开双方才得以停息。

经鉴定,林某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林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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