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5月21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和其兄林某乙等人在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居委革新村**砖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门前因拉砖开票与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发生纠纷打架,林某甲使用砖夹、铁钯等工具殴打高某甲、高某乙,致使高某甲、高某乙两人受伤。另外,高某甲的两部手机(一部银白色苹果6S PLUS,一部黑色华为NOVE3)也被丢到鱼塘中。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损毁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35元。案发后,林某甲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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