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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楼乡**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号**幢**室。因本案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平潭县澳前镇西航路及万豪大景城路网改造工程工地现场施工时,因有未佩戴安全帽及穿拖鞋的行为,遭到现场管理人员即被害人王某某纠正及告知林某甲父亲林某乙,林某甲得知后心生怨气,便上前用手拍打王某某头部及将王某某推到基坑内,致王某某肋部受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左侧第4肋骨后段及左侧第5肋骨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守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号**幢**室,联系电话:1500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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